26年洗衣老店 陷“涨租转租”困局 房东低价转租同业引法律定性争议
“我的洗衣店在这儿开了整整26年了,伴随了一代人的成长,没想到去年因为房东涨租金不得不搬离老地方,更没想到随后房东就租给了另一个开洗衣店的同行……”近日,市民靳女士拨打本报新闻热线8181890,向记者倾诉了她的遭遇。
开了26年的洗衣店被“抢走了”
26年前,靳女士在复兴区前进大街百三生活区对面租下两间20平方米的门市,其中一个店面用来经营洗衣店。多年来,凭借优质服务,她积累了不少老顾客。然而,去年11月,房东突然要涨租,租金从3500元/月、3800元/月,涨到4300元/月。
洗衣店利润不大,靳女士接受不了这么大幅度的涨价。考虑到店铺多年积累的客源,靳女士想转让门市,可房东拒绝了,称自己要做生意,让靳女士尽快搬走。
去年年底,靳女士将洗衣店搬迁至原店面北面200米的地方。靳女士称,26年前租下店面时还是毛坯房,她投入资金进行了装修。自己在这儿经营了这么长时间,店铺有了名气,客源也很稳定,这一搬迁,生意受到了很大影响。不少老顾客打电话问新店位置,也有一些老顾客因找不到新店地址而流失了。
靳女士说,该门市产权归彭家寨村委会所有,村委转租给了现在的房东。靳女士搬迁后,房东迅速将转租信息发布到58同城。很快,隔壁一直经营鞋店生意的店主,以每月4000元的价格盘下该店铺,并且也做起了洗衣生意。
“房东给我涨到4300元,却4000元租给别人,还说自己要做生意,这不就是故意撵我走吗?附近带经营项目的店铺转租大概八万元,不带经营项目的四万元,我积累了26年的客源,就这么被抢走了。”靳女士说。
职能部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靳女士觉得这其中存在恶意竞争,记者就此联系到复兴区市场监管局。该局工作人员介绍,靳女士所说并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与行为要件:不正当竞争的实施主体是“经营者”,且需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如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低价倾销等)。靳女士的房东调整租金、重新出租商铺属于对自有产权(或转租权)的处置,本质是租赁关系范畴,并非直接参与市场经营竞争的行为。
其次房东涨租、拒绝转租、重新出租给他人,更多体现租赁关系中的意思自治,虽可能对靳女士造成利益影响,但无证据表明其通过垄断、恶意串通、侵犯商业秘密等法定不正当竞争手段干扰市场竞争。新租户承租后经营洗衣生意,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选择,也无证据显示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工作人员说,如靳女士认为权益受损,更适宜从租赁合同纠纷角度,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律师建议:走法律途径维权
靳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河北乾骥(邯郸)律师事务所的刘志祥律师提出自己的建议。
刘志祥律师说,在房东行为的法律定性上,从租赁合同违约责任角度,根据《民法典》,房东此举致使靳女士无法实现租赁商铺经营的合同目的,靳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赔偿装修添附损失,即基于合同预期投入的装修费用;经营性损失,涵盖搬迁费用、客源流失造成的营业利润损失等可预期利益;以及因合同解除产生的其他直接必要费用支出。另外,房东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价格将商铺转租给同业竞争者,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违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具备适格主体身份,存在主观故意帮助特定经营者获取不当竞争优势,且造成了靳女士客源流失等实际损害后果。
刘志祥律师建议,靳女士应立即通过书面函件固定房东违约证据,拒绝不合理涨租要求,随后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主张赔偿,同时收集同业竞争者与房东交易凭证,作为不正当竞争佐证。
记者 赵鸿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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