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及公积金缴纳问题,李某需要确认和老东家的劳动关系,然而仲裁机关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李某的申请。李某遂诉至平谷法院。近日,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李某说,自己于2014年入职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工作期间,公司向李某正常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从该公司离职。“我后来发现,我的住房公积金有问题。”李某向有关部门咨询,得知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的法定福利待遇,其权利主张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提。
因公积金缴纳问题,李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其与建筑公司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过程中,建筑公司提出李某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1年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仲裁委以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李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庭审中,建筑公司认可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李某在其公司上班,但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所述,以及李某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和个人纳税清单,能够证实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双方存在稳定的用工关系。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法院指出,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所以对建筑公司提出的时效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劳动关系受诉讼时效影响吗?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主要是适用于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主要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具有给付内容的权利。”法官分析道,而确认之诉目的是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履行或处分,所以不适用诉讼时效。
特别是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益的基础。若确认劳动关系受诉讼时效限制,劳动者可能因时效届满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进而导致其在工资支付、工伤赔偿、社会保险补缴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损。不适用诉讼时效,可使劳动者在任何时候都能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其他权益提供前提保障。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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